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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平安保险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23日 05时13分58秒移动终端 人已围观
简介另外,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合同成立与生效都以射幸为前提,而原告申请批改保单时小黄已死亡,客观上不能成为承保对象,原被告之间关于小黄的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不成立。按...
另外,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合同成立与生效都以射幸为前提,而原告申请批改保单时小黄已死亡,客观上不能成为承保对象,原被告之间关于小黄的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不成立。按照合同条款第15条特别约定,新入职员工的保单生效日以入职日期为准,第17条第二款规定,发生名单变动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新增人员开始工作后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劳务派遣公司在提交新增员工名单时虽然小黄已经死亡,但依照约定因保险对新员工的生效时间均是从新员工入职当天开始,因此保险仍对小黄生效。劳务派遣公司一纸诉状起诉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死亡赔偿金50万,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处理完和小黄家属的一系列纠纷后,劳务派遣公司工作人员开始着手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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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公司递交批改员工变动的名单时间符合双方的约定,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劳务派遣公司在保险条款约定期限内履行了报批手续,且没有证据证明小黄的死亡与工作无关,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理赔中也应该尊重事实,不应遇到问题就消极的一拒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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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雇主责任险保单》的条款约定,投保人在每月的5日通过授权邮箱向保险人提供上月5日至当月4日的新入司人员清单,需列明入职的日期,申请变更或加保,新入职员工保险生效日以入职日期为准。年8月8日,即小黄死亡当天早上,劳务派遣公司向保险公司递交了员工名单批改手续。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向劳务派遣公司赔偿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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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与活动保单及理赔查询理赔服务产险条款常见问题表格及文件下载投诉渠道及流程消费者保护宣传普惠金融推进月。原告劳务派遣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小黄在工作中死亡,属于双方签订的雇主责任险保单中A版条款保险责任的范围。年8月6日,小黄应聘到东莞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从事装车工作,当天双方就签订了《劳动协议》,协议期限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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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投保保险后,应该与保险公司建立及时有效的沟通,不仅是对自己权利的维护,同时也是对雇员权益的保障。